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4225号
原告:***,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58号J6栋。
法定代表人:贺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名润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J6栋红色驿站。
法定代表人:吴霞,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名润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锦
书 记 员  王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