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607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长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