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9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元东,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冷岩。
被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玖**商贸有限公司、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0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占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剑波
书 记 员 杨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