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55号
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飞,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国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