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02民初400号 原告:***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8820395,住所地***市南**。 法定代表人:杨**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告***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即不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字﹝2022﹞第266号仲裁裁决向我院起诉,故本院依法并案审理,诉讼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湘0802民初12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颖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