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涟源市湘中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与某某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82执保829号 申请人:涟源市湘中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38976501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南庄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申请人涟源市湘中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涟源市湘中华源水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涟源市湘中华源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留、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不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形式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