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邦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与***、杭州中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241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娄**(******)。
被告杭州中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202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身份信息、地址同上,公司司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65号德信大厦501室。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娄**、杭州中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