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广东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288号3栋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6571585X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广东聚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