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宏乾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402民初7421号
原告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宏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创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按被告要求交付了货物,被告也对尚欠的设备款及付款时间作出确认,被告应承担支付设备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备款42008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损失的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宏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被告嘉兴宏乾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420085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4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024元由被告嘉兴宏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晓芳
书记员  莫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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