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02民初1257号
原告浙江创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德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连杰
书记员  许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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