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大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宾大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502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4号地块8层D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044689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大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金江大厦B座17楼5号。注册号:5115000000353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宾大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502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虹
审判员朱睿
审判员彭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