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大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宜宾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与宜宾大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3357号
原告:宜宾现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20885404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大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587007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现代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大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宜宾现代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现代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龙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静
书记员胥永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