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飞农场红灿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3771-8。
法定代表人:高毅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CA53-7。
法定代表人:周志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8348.38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