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2执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飞农场红灿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3771-8。
法定代表人:高毅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秀,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郎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CA53-7。
法定代表人:周志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2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5959元,执行费用2389.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及财产申报令后,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对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账户流水较少而未冻结。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5.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息。
截至2020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用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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