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4515号
申请人:广东禅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奇槎工业区大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426906E。
法定代表人:陈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渝峰,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理,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企业名称: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之****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730934H。
负责人:李萍。
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37718Y。
法定代表人:高毅雄。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西二街**内装配车间大楼(第****)用代码914406005847231805。
负责人:林宏毅。
申请人广东禅运钢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禅运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6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禅运钢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68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54.26元,由申请人广东禅运钢构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