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962号
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37718Y。
法定代表人:高毅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综合楼办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77832R(1-1)。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友阳步行街H区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71134912Q。
法定代表人:张广才
被执行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亳菊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5095209M。
法定代表人:马超
本院在执行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变更信息档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现申请人和申请执行人通过协商一致,准备注销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作为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资产及对外享有的债权应当归属于申请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