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与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9041号
原告: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6XQ
法定代表人:潘力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4H。
负责人:李萍
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8Y。
原告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发公司)与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久邦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和发公司支付货款71700.5元以及迟延支付期间利息4579.87元(按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法定标准日万分之1.75从2019年8月13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76280.3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和发公司与久邦广州分公司存在多次业务往来,201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久邦广州分公司向和发公司采购价值60620.02元的铁塔和配套螺栓;后因安装需要,双方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久邦广州分公司又向和发公司采购补料一批,价值11080.48元。和发公司依约向久邦广州分公司交付了货物及相应的发票,但久邦广州分公司未按约向和发公司支付货款,经和发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久邦广州分公司是久邦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久邦公司应对久邦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久邦广州分公司、久邦公司均没有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久邦广州分公司、久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和发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院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和发公司诉称的全部事实。
另查明一,久邦公司是依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久邦广州分公司是久邦公司登记设立的分公司。
另查明二,和发公司与久邦广州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均约定:1.久邦广州分公司需付合同金额30%预付款予和发公司,余下70%的货款在发货前付清。2.违约责任按合同法。3.和发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13日向久邦广州分公司出具货物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买卖货物而产生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久邦广州分公司欠和发公司71700.50元货款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久邦广州分公司应支付予和发公司。经和发公司催讨,久邦广州分公司在和发公司实际送货并出具发票后仍未能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和发公司主张久邦广州分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具体计算方面,根据双方的合同及协议约定、交易习惯,本院确定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久邦广州分公司是久邦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发公司主张久邦公司应对久邦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久邦广州分公司、久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17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予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
二、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51元、财产保全费782.80元,合计1636.31元(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广东和发铁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