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海水、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29民初1702号之一
原告:*海水,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宇霞,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730934H。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3771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沟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73291502X1。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水与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北辰电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海水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海水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海水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5.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67.81元,由原告*海水负担。
审判长沈秀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