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远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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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2755号
原告:绍兴远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三花路2号(科创服务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巧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鸿,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高毅雄。
被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绍兴远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远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计2904元,由原告绍兴远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顺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