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3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
法定代表人:高毅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常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才仁,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
再审申请人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才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87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