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5915号
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临建,浙江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楼西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
负责人:骆有红。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楼西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
诉讼代表人:**。
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楼西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福田街道楼西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多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