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执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谢瑞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钊。
申请执行人**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10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关闭、注销。
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在建工程及相应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榕国用(2013)字第×××××号、预售证号:(2013)榕房许字第××××号、(2014)榕房许字第××××号、(2014)榕房许字第××××号】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执613号执行案件在先查封,暂不符合本院处置。
四、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省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案涉3亿余元,均未执行到位。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韩世勇
执行员 程国良
执行员 陈旭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