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鹰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81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振铄,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亚鹰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石佛头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谢瑞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福建华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福建华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振铄、被告亚鹰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振铄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陆晓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