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932号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振铄,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石佛头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科嘉车辆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
原告***与被告方振铄、**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世科嘉车辆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被告方振铄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