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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93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振铄,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石佛头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科嘉车辆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振铄、被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世科嘉车辆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因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被告方振铄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