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8财保12号
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鄱阳工业园田畈街医药化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947725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凯植,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十八工段(94丘北区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2504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购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