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28民初10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工业园田畈街医药化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947725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十八工段(94丘北区4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302504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赣1128财保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九信药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新东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占婷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