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岚悦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756号
原告:上海岚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B幢816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怡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明,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由阳路930号4幢3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全刚,总经理。
原告上海岚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12月9日,原告上海岚悦建材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岚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岚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学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倪慧娴
书 记 员 李 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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