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5938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健,北京市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4幢35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全刚。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见习施青
书 记 员 黄 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