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9598号之二
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青湖国际社区13号楼一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9LPQ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市南联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三期三号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7915426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