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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223民初303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西阁区黄家组。
法定代表人:王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有相识。2013年,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运营需要,请求原告***制作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送审材料,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书面材料,被告据此获取相应资质证书后,应向原告支付50000元制作费。此后,原告依约制作、交付了相关的材料,被告亦据此先后获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费用后,下差30000元经原告催收,未予支付,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2016年7月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有催收下差款项时,被告法定代表人拖延不付,但应原告的要求对前述欠条进行了换据,向原告出具了本案欠条,并书面承诺三个月之内偿还。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此款,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并可以与原告提交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公司章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形成证据链,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邀原告***为其制作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送审材料,并承诺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接受该项工作邀请后,依约制作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应书面材料,被告亦如期获取相应资质证书。后双方结算,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有就差欠原告的制作费3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叁个月交期付清)是实欠款人王有2016年7月5日”,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条上“欠款人”字样后加盖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本案欠条出具后,被告未依约付款,双方因此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接受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邀请,为被告制作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送审材料,帮助其获取资质证书,被告承诺向原告付款,双方已经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其后,原告依约制作并交付了书面资料,被告亦获得了相关资质证书。经双方结算,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有就下差原告的30000元报酬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上述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出具本案欠条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承揽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承揽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湖南省炜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谢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