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学,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省运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西阁区黄家组。
法定代表人:王有,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运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慧云
审 判 员 敖 云
审 判 员 伍 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易湘辉
书 记 员 谭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