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115-2号
原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10号1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刘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帮伍,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2幢5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蹇小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亿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曾方蓉
审判员 林全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