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冠牧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135号
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10号1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LWX5。
法定代表人:杨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利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冠牧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丰镇新城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807181854。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
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冠牧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3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