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LWX5,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90933739R,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2幢5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蹇**。
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681民初356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款1357949.3元之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妍
审判员 **开
审判员 任 韬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