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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唐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8民初4408号
原告:西安唐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城市风景都市印象18座1单元31层13107室。
法定代表人:贾朝方。
委托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西安旗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秦风阁C201。
法定代表人:仲伟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唐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通宝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旗远实业有限公司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唐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唐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西安唐沣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么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