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

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9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汉之韵商业中心3号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L32A2J。
法定代表人:李惠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原河浦福利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2840459。
法定代表人:吴辉胜。
被执行人: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居委三联工业区过溪洋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3151092383。
法定代表人:郑楚云。
被执行人:深圳普兰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罗屋围新村113号-2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6HP16。
法定代表人:王仁伟。
被执行人: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4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KTQJ2A。
法定代表人:林一龙。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9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普兰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普兰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普兰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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