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

珠海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1065号之一 原告:珠海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X8X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为汕头市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X04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河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X75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珠海市河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