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1065号之一
原告:珠海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X8X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为汕头市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X04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河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X75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珠海市河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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