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59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
**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A座1303J,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08847266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
中段(原河浦福利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28404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
道河东居委三联工业区过溪洋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231510923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
街道龙腾社区西乡大道319-143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YUFD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中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
筑总公司、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飞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票
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
初373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名下银
行存款21453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209284元,用
于支付案件受理费2174元、执行费307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7339号民
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
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733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