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启富电子商行、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56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启富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4号天展大厦五层5A-521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YYHU2A。 经营者:***。 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原河浦福利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28404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居委三联工业区过溪洋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31510923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诚富鸿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9区海汇路华创达文化科技产业园A栋1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K6L59J。 法定代表人:**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启富电子商行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诚富鸿商行票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372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汕头市鸿裕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诚富鸿商行应履行支付1624754.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372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3723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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