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

李海洋、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洋,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气象巷4号-2楼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原河浦福利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海洋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洋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李海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上诉人李海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淑娇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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