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1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洋,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气象巷4号-2楼2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原河浦福利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海洋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青海工程局、***、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洋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李海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上诉人李海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淑娇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