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02民初6212号
原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2840459,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中段(原河浦福利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惠州市新远鑫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38247158U,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小铁村委子村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临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新远鑫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于2023年3月16日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受理费或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材料。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