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867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骏,宁波市江北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被告: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1路与文景路十字西南角金华府22号楼13层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13AQ7M。
负责人:喻德良。
原告***与被告***、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合意,被告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26000元(含已支付3000元),双方今后就本起交通事故无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徐冰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宛江涛
代书记员 杨筱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