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867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骏,宁波市江北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被告: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1路与文景路十字西南角金华府22号楼13层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13AQ7M。

负责人:喻德良。

原告***与被告***、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合意,被告陕西源程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原告***26000元(含已支付3000元),双方今后就本起交通事故无纠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徐冰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宛江涛

代书记员 杨筱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