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91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168号208-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YYH71。
法定代表人:沈旭波。
被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严社区大步街140号302-1室,组织机构代码
6950608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268号天伦时代广场026幢(21-1),组织机构代码6655738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未知,1977年10月09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9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54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登记在***、王俨名下位于南大路的房地产,期限三年。股权情况:(1)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保全阶段作出(2019)浙0212民初5930号法律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57%的股权(出资额285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保全阶段作出(2019)浙0212民初5930号法律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43%的股权(出资额215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2019年5月31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将(2019)浙0212民初5930号案件移送我院办理;(3)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宁波健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160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4)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宁波天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9%的股权(出资额19701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5)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天伦时代建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6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6)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盛亿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5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7)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涌境文化产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00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8)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天伦时代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上述股权暂无处置价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91执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佳
审判员谢国斌
审判员方燕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徐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