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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3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妮,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87470182H。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6083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伦时代广场79号026幢(6-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胜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 000 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因无余额不予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本院已冻结,因受划拨条件限制,暂无法划拨。
3.被执行人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4. 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有牌号为×××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5.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有多处房产,均有高额抵押和查封在前,经申请执行人明确,本院暂未予以查封。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天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刘 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 记 员 王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