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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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6675号
申请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6083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伦时代广场79号26幢(6-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胜广。
被执行人:***,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78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等共计16835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66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何正伟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