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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9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洁,浙江天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蝶缘路268号1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YH71T。
法定代表人:潘慧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阳,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科,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268号天伦时代广场026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65573890D。
法定代表人:戴嵘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伦时代广场79号026幢(6-2)。
法定代表人:吴胜广,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戴嵘健,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灵菲,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杰租公司)、第三人浙江天伦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控股公司)、宁波远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恒公司)、戴嵘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洁,被告联杰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阳、徐成科,第三人天伦控股公司、远恒公司、戴嵘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灵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汇入天伦公司账户的50万元所有权仍属原告;2.停止对上述50万元的执行。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告转入天伦公司的50万元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也非原告于天伦公司的业务或其他往来款,原告有权要求返还。2020年12月17日,宁波天伦时代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影视公司)与宁波市国星慧创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国星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中约定双方以国星公司名义共同进行项目投资,其中天伦影视公司出资50万元,该款于2020年12月18日前划入国星公司账户内。天伦影视公司为了履行上述与国星公司的协议约定,但碍于公司账户内暂无流动资金,遂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原告同意后于2020年12月18日将其银行卡交予公司出纳操作汇款,但因出纳在检索收款人名称时只输入了“天伦”二字,鉴于原告于2015-2016年期间曾有过汇款给被执行人天伦控股公司的转账记录,因而被告天伦控股公司的账户出现在检索结果中,又因被告天伦控股公司开立账户所属金融机构与天伦影视公司一致,皆为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因此公司出纳疏忽大意将该款汇入了被告天伦控股公司在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内。当公司出纳发现错汇并告知原告时,已时隔好几分钟,原告当即紧急联系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却已无法撤回上述错汇的50万元。其次,鉴于高新区人民法院基于对被告天伦控股公司的执行,上述资金50万元错汇入的账户已被冻结,因而被告天伦控股公司也并未实际占有该笔资金,依法应由高新区人民法院返还原告。因被告天伦控股公司与被告联杰租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且该案目前已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0)浙0291执370号。该案执行过程中,高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告天伦控股公司在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账户,账号为×××。因而,被告天伦控股公司事实上并未占有、控制或支配原告错汇的50万元款项。而且,原告上述错汇的50万元款项系在高新区人民法院上述冻结行为以后,该50万元已属特定化款项,显然已经和被告天伦控股公司该账户内的其他款项(如有)截然区分开来。而原告并非上述执行案的涉案当事人,即对涉案债权债务无涉,不应承担被告天伦控股公司的债务。
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等规定向高新区依法提起了执行异议,但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案外人异议审查中,银行存款按照金额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本案争议的50万元存款在天伦控股公司名下账户,天伦控股公司系被执行人,本案冻结并无不当”为由,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案涉款项的合法权利人,继而对原告的异议请求未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
原告认为,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仅以案涉50万元目前存于被告天伦控股公司名下账户这样的表征,即认定原告对该笔款项并无合法权利,显然错误,特依法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联杰租公司答辩称:首先,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金融机构的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为权利人,高新区人民法院已就此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其次,原告***和被告天伦控股公司均系远恒公司的股东,原告还曾担任远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杰租公司起诉时原告才将法定代表人既股权转让给戴嵘健。因此,原告和被执行人存在利害关系,极有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无关,基于原告的特殊身份,该笔款项也不能退还。原告称涉案款项系天伦影视公司向股东借款,并用于国星公司的项目投资,其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股东会决议、借条均形成于2020年1月17日,不符合常理。天伦影视公司的股东为***和戴达颖夫妇,若需要投资也没有必要先以个人借款给公司再以借款的方式出具股东借款,还通过股东会决议亦不符常理。所谓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项目投资共计2000万元,但内容仅提到投资款支付的相关内容,且落款无任何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协议第6条约定“本项目投资初步约定至2021年1月26日,届满后,本协议自然终止”,该条款明显不符合一般的常规投资合作。原告提供的借条形成于2020年12月17日,但当时尚未转账,不符合夫妻公司的惯例,且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26日,并约定年利率,极有可能虚构。原告称出纳汇款时输入“天伦”二字所造成,但两家公司的其他关键字大相径庭,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称没有看清楚错汇可能性不大。另外,转账记录能保持5年多也存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请。
第三人天伦控股公司、远恒公司、戴嵘健共同陈述称:原告与天伦控股公司并无业务往来,该款项系错汇,应予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联杰租公司与远恒公司、天伦控股公司、戴嵘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联杰租公司于2019年6月诉至本院,本院判令:远恒公司返还联杰租公司租金、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等合计1000余万元,天伦控股公司、戴嵘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生效后,联杰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天伦控股公司开立在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即涉案账户。2020年12月18日,原告***转入该账户50万元。2020年12月24日,本院将该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予以驳回。2021年3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天伦影视公司(甲方)与国星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以国星公司名义向宁波亮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舸公司)投资,投资金额2000万元,其中甲方提供50万元,占比2.5%。甲方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将50万元转入国星公司账户。项目投资初步约定至2021年1月26日止,届满后,本协议自然终止。2020年12月18日,国星公司和华夏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协议》和《保证金合同》,华夏银行同意承兑的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收款人为亮舸公司。
天伦影视公司的股东为***和戴达颖,双方系夫妻关系,法定代表人为***。2018年5月11日前,***、天伦控股公司系远恒公司的股东,***系远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也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告称涉案50万元系其个人欲借给天伦影视公司的借款。
2016年,***的宁波银行账户和天伦控股公司的前述账户存在数次交易。
2020年12月18日,原告***转入天伦控股公司账户50万元系从其宁波银行账户(账号:×××)转出,时间为09:30,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天伦影视公司财务人员操作。09:39,该员工将汇款凭证回单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并询问是否为原告的公司,原告表示不是,该员工表示看到天伦、信用社于是就转了。09:40左右,***联系天伦控股公司接收账户的开户行,称错汇要求配合作撤回处理,该行表示因已完成汇款转入流程且该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协助撤回。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营业执照、交易明细及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涉案账户在涉案款项汇入时虽被本院司法冻结,但天伦控股公司仍然系该账户的权利人。因此,倘若原告主张的错汇成立,天伦控股公司获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原告与天伦控股公司之间形成了典型的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原告以此请求排除执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仙方
人民陪审员苏玲利
人民陪审员翁雅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汤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