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财保50号
申请人:***沣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太山庙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温州砥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XX街道XX街XX号XX大厦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沣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砥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5000元。申请人***沣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砥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