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2民初1453号
原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滨江路**可高.漓江1号商务办公楼2-6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2LDP25。
法定代表人:张家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坚,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创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74573297M。
法定代表人:容道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文,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创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坚、被告广西创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容道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因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董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