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8)桂1421执保93号
广西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广西泛华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西泛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桂1421民初194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泛华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牌、桂L×××××***、桂L×××××梅赛德斯-奔驰牌、桂L×××××长城牌,共四辆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全0771-7621358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